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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 述
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以及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二、需要提交《备案表》的项目
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的下列外汇资金,以及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特别说明:上述收入包括境内旅行社对外支付代售境外航空公司机票销售款 、境外机构从境内获得的国际空运、陆运、海运项下的运费及相关费用。
(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4)境内机构办理下列两项境内再投资、增资活动的:
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所得利润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在境内转增资本或再投资;
②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财产在境内再投资;
(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外支付其投资收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6)依法取得境内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境外投资者减持A股上市公司流通股份及分红所得资金的购汇汇出。
三、无须提交《备案表》的项目
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5)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6)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7)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8)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9)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10)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11)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12)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13)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14)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15)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提供资料
1.已盖印章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
2.与上述纸质资料内容相符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电子文档(数据的装载介质可以是U盘或移动硬盘);
3.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的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受理->盖章
六、办理时限:即时
七、收费标准:无
八、注意事项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法获取《备案表》:
1.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
2.从主管税务机关官方网站下载。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前,应当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备案表》,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三)若备案人为个人的,应到支付其所得的企业(或支付人)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备案表》,若该个人有多个其他支付企业(或支付人)的,由该个人选择其中之一个(支付企业(或支付人)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备案表》。
(四)对于个人申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且无国税税务登记的,全市统一将其国税纳税人识别号设为“440101LL9999999”。
对于纯地税户申请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且无国税税务登记的,在填制《备案表》时,“国税纳税人识别号”栏按地税纳税人识别号填写。
(五)办理对外付汇税务备案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均需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的有关规定,在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有关业务合同或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合同备案或扣缴税款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的,将会影响到对外付汇税务备案事项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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