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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方正县宝兴新龙米业有限公司(下称哈新龙公司)通过商标转让方式在2010年10月份接手商标局国际分类第30类的第第1730929号“寒育HY及图”商标,该该商标在2011年就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续展申请。后期该商标的主要用于大米批发,生产等
巧的是,另外一件与其在30类中提交一件“方正寒育”商标进行申请,明显都在同一类别,再者都含有寒育,商标近似程度明显。为此哈新龙公司为保证商标权利,认为该商标纯在近似,向商评委提出对该近似商标进行无效。商评委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认为给诉争商标与原告申请类别相同,在小类商品及服务都够称近似,为避免造成消费者混淆,给予商标无效宣告。
“方正寒育”申请主体认为商评委的裁定不合理,味蕾夺回诉争商标,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通过商标查询获悉,从视觉效果上“方正寒育”为纯汉语商标,“寒育HY及图”商标为图形+文字组合商标,要辨别是否近似不能单是以组合体方式考量。辨别商标近似先从形入手,从视觉效果,字体相识度,整体设计风格等方面考量,诉争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都有”寒育”明显已经构成一定的近似程度。
“方正寒育”申请主体依然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审理,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人民法院驳回诉争商标的请求,裁定“方正寒育”商标无效。
商标除了考量形之外,要对申请商标所涵盖的含义下手,一般缺乏专业商标驳回经验的商标代理机构会让申请人对有近似的商标在其主体基础上添加多一个字或者少一个的方法,这种方法明显无法区分商标的显著性和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