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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中国公司一开始进入美国市场时,并不另行设立独立的子公司,而是开设分公司。该分公司可以小到一人,并由其在美国的住宅作为办公室,亦可大如美国常设总部,并且员工数百,拥有固定资产。分公司可以经营美国企业可开展的任何业务,其中包括采购、营销、建立客户关系、销售等等。关键的税收问题是,该分公司是否必须在美国纳税。
在大多数情况下,分公司的经营活动会在美国发生纳税事项。因此,作为一般规则,行使部分销售功能的分公司(包括直销、委托销售、售后服务)应在美国纳税。从事营销和建立客户关系的分公司通常须在美国纳税。《美中税收协定》中列举了分公司在美国从事次要的活动而无需纳税的情形。这些经营活动包括:采购、储藏、展示活动,收集信息活动。根据我们的经验,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很少能通过从事税收协定中所述的非纳税性活动而避免在美国纳税。更常见的情形是,外国公司的分公司构随着经营的开展而从事越来越多的经营活动,在此情形下,分公司通常因销售活动或其他经营行为而须向美国纳税。
设有美国分公司的中国公司,应当在美国提交分公司的纳税申报表申报其分公司在美国的所得。因为分公司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因此其在中国的母公司有申报纳税的义务。母公司只就分公司的所得部分(按照公司税率)向美国纳税。一般而言,对分公司纳税申报的计算较复杂,因为外国公司得向分公司摊派收支项目。在某些情况下,分公司在向母公司返还利润时还须缴纳“分公司利润税”,作为分公司所得的第二级征税。分公司向外国母公司支付利息方面的税收规定亦很复杂,实际上该利息是母公司作为法人实体向自己支付。
在美国的企业大多数常见的经营实体为子公司形式,大多数在美国经营的中国企业即采用子公司形式。与设立分公司相比,设立子公司经营优势很多。第一,美国子公司自行申报纳税,自行申报其所得。因此,一般而言,与分公司相比较,子公司披露母公司的财务信息一般少于分公司必须披露的有关母公司的财务信息。第二,子公司纳税申报表通常比分公司的纳税申报表简单。 第三、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在美国的任何诉讼(其中包括与美国税收机关的争议)中,一般必须直接向位于美国的子公司提起。外国母公司可能成为上述诉讼的被告,但由于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母公司可以根据这一点进行抗辩,避免被卷入到诉讼程序中。相比之下,外国母公司通过注册美国分公司的形式在美国经营,任何未来发生的诉讼或纳税争议将涉及该外国母公司,这样会使外国母公司面临承担责任的风险。
位于美国的子公司,依照上述规定的公司税率向美国纳税。位于美国的子公司还必须在支付给外国母公司或其他非美国当事人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其他付费时,代扣代缴税款。通常,代扣代缴税率为百分之三十。根据《美中税收协定》,代扣代缴税率减按百分之十的比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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